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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5-04-10 09:03:21   来源:政协办公厅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实细则》的通知

自治区政协委员: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实细则》,已经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

 

 

                                    政协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20141231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提案委员会

提案审查实细则

(2014年12月16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维护提案的严肃性,保证提案质量,推进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案委员会在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审查工作。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期间的提案审查工作,由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其它全体会议期间和平时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由提案委员会负责。

第三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应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认真进行审查。

第四条  提案审查内容

(一)提案者资格

1.自治区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2.参加自治区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界别,可以本党派、团体、界别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3.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4.自治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二)提案要求

1.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自治区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全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2.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3.符合提案工作条例的其他规定。

(三)提案格式

1.撰写提案一般应使用自治区政协统一印发的提案纸,用黑色钢笔、毛笔、签字笔等工整书写;或填写提案纸封面,内附规定格式打印件,同时提交电子文本;通过自治区政协提案办理在线系统提交提案,按系统提示的规定格式填写。   

2.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

3.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

第五条  提案提交截止时间

(一)全体会议期间提案提交截止时间是为方便向大会报告提案审查情况而确定的统计时间节点,由大会秘书处根据会期情况决定。从发出会议提案征集通知开始,到截止时间提交的提案均作为大会提案,截止时间之后提交的提案作为平时提案处理。

(二)平时提案提交截止时间为当年10月底,截止时间之后提交的,除重要而急迫解决的可视作特殊情况作为当年提案外,其余提案可作为下次全体会议提案,不计入本年度提案总数统计。

第六条  提案审查程序

(一)初审。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收到的提案,由大会秘书处提案组负责初审,提案组可邀请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的同志参加。初审时要对提案编号登记、分类统计,提出能否立案的建议,报送提案(审查)委员会主任会议复审。

(二)复审。提案(审查)委员会召集主任会议,对初审提案逐一进行复审。复审时要对内容相同的提案提出并案处理意见,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提案提出不予立案的意见。提交提案(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

(三)审定。提案(审查)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主任会议复审的提案及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并审议通过大会提案审查报告。闭会期间收到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提交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

第七条  经审查,对内容类同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

第八条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以及反映单位之间纠纷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

(十一)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二)超出自治区事权范围的;

(十三)所提问题属于已解决或正在办理事项又重复提出的;

(十四)涉及市场调节范围的事务;

(十五)一案多事,难以确定主办单位的;

(十六)市县(区)政协已经立案的,又以自治区政协委员名义重复提交自治区政协的。

第九条  不予立案提案的处理

未予立案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及时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见建议由提案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将具有超前性的理论和学术探讨内容的提案转送有关部门参考;

(二)作为“社情民意”转送有关方面参考;

(三)请提案者对提案内容进行修改后再提交审查;

(四)转作委员来信处理;

(五)对不属于自治区事权范围但内容重要的,以适当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参考。

第十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在全会闭幕后15个工作日内,由自治区政协召开交办会议,根据提案的内容分别送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协办公厅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转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第十一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及时编制《提案分类目录》,印发给自治区政协委员、各政协参加单位、政协专门委员会和承办单位备查。

第十二条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审查结束后,提案委员会应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由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提案委员会负责实施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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