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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2013-01-29 11:50:25   来源:华兴时报

(2013年1月28日自治区政协十届一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经政协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本会设置8个专门委员会:提案委员会、经济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教科文卫体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民族和宗教委员会、文史和学习委员会、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日常工作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负责协调。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方针,切实履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专门委员会根据政协章程的要求,以及自治区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法律,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就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组织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二章 组 织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和自愿、协商、统筹安排的原则,由自治区政协委员组成。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专职副主任各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和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政协机关有关负责人按工作需要,也可以参加委员会的工作。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分设小组进行活动。

    第九条 未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根据本人意愿,可同某一专门委员会建立联系,专门委员会应采取适当方式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的各种活动应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进行充分协商。专门委员会需对工作做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一般不定期举行。会议形式可以多样,其中,主任联席会议和专门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是两个重要层次的会议。

    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根据需要,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专门委员会的重要问题,并就有关事项做出决定。

    专门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讨论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传达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并组织委员学习等。

    第十二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举办的各项活动,须经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研究决定;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须经委员会或主任会议讨论,由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并签发;重大问题可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议审议。

    专门委员会文件需以办公厅名义发出的,经专门委员会领导审核后,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签发。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精神,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末向常务委员会和全体委员会议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应主动与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市县(区)政协沟通情况,建立联系。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应从各自的特点出发,广泛联系团结各界人士,听取并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批评和建议;举办的有些活动,可适当邀请非委员中的有关人士参加。

    第四章 办事机构

    第十六条 政协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机关根据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为专门委员会服务。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本会机关的组成部分,在行政上受秘书长领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通则自政协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政协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参照本通则制定各自的工作简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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